【為什麼我們要推薦這篇文章】
荷蘭是由多個小國共構而成。在國土爭議上,本土國制定一個高位階的《章程》,使得各個小國與本土地位平等。比起荷蘭最謙卑、寬大的處理手法,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而使用最暴力的手段,殘害與之領土爭議的地區,其中包括香港、西藏、新疆以及台灣。借鏡荷蘭尊重包容的處理方式,或許將使得兩岸「一國兩制」不再只淪為空談,值得我們深思。(責任編輯:鄭伊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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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陸之駿
尼德蘭王國,也就是俗稱的荷蘭,歷史上與台灣頗有淵源。現實上,尼德蘭王國的構築,也恰好對台灣的兩岸問題,極具啟發深意。
1954 年 10 月 28 日《尼德蘭王國章程》(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)通過以前,尼德蘭王國指的就是歐洲的尼德蘭本土
(當然也包括它的殖民地在內),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認定的荷蘭。
《章程》通過以後,尼德蘭王國由三個地位平等的「構成國」(landen)組成,分別是:尼德蘭、尼屬蓋亞那與尼屬安的列斯。
1975 年 11 月 25 日,尼屬蓋亞那退出尼德蘭王國獨立,國名蘇利南。1986 年 1 月 1 日,尼屬安的列斯的六個島之一阿魯巴(Aruba),脫離尼屬安的列斯獨立建國,但加入尼德蘭王國成為構成國。
2000~2005 年間,尼屬安的列斯其餘五島相繼舉行公民投票,其中古拉索(Curacao)與聖馬丁(Sint Maarten)獨立建國並成為尼德蘭王國構成國;BES 群島波奈(Bonaire)、聖佑達修斯(Sint Eustatius)及沙巴(Saba),則選擇成為尼德蘭本土的海外特區。
尼屬安的列斯六島,總共佔尼德蘭王國國土總面積不到 3%,尼德蘭面對人口不到 30 萬的島嶼殖民地,卻驚人的 選擇了高度尊重 ,非但允許公民投票,還甚至為了這些前殖民地,把原來的尼德蘭王國重組,在尼德蘭本土的憲法之上,訂定一個 更高位階的《章程》,使阿魯巴等獨立的構成國和尼德蘭本土地位平等。
在《尼德蘭王國章程》中,王國只統籌 防務、外交、國籍、引渡 四大項,其餘均由各構成國自治(包括司法、貨幣… 等等)。除了聯合國和歐盟以外,其餘國際組織,各構成國分別獨立參加。各構成國各自有憲法,稱為 Grondwet 成 Staatsregeling , 法律地位完全平等,均從屬於《章程》之下 。
尼德蘭選擇了用最謙卑、寬大的態度,創造一個《章程》,解決了它的歷史問題。中華人民共和國卻用最霸道、粗魯的方式,對待它宣稱血濃於水的若干爭議領土,包括西藏、新疆、香港以及台灣。
尼德蘭王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相對照,毫無疑問,「一國兩制」很顯然是不夠充分、不夠高明的提法。
「國家」這個概念,並没有絕對的定義。國家的形式,是人類創造發明出來的。不僅僅民主領先的西歐尼德蘭發明了解決歷史難題的尼德蘭王國,甚至連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那(Bosna i Hercegovina)這麼一個南歐小國,為了解決它的族群紛爭,也創造了一個由三個政治實體(穆克聯邦、塞族共和國、布爾其科特區)共構的新國家形式。
尼德蘭王國的偉大發明,值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領導人共同深思,共同解決兩岸的歷史難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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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經專欄作者陸之駿授權刊登,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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