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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歷史課本沒教的事】原來台灣早有鞭刑,臺灣史告訴你「亂世用重典」根本毫無作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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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近連一連串重大社會事件之後,根據統計,約有四成民眾希望引進新加坡鞭刑

其實鞭刑早在台灣日治時期就已經存在了,依照規定,只打男性。最多一次打 25 下,如果受不了,還可以分 4 次打。

但實施鞭刑之後,台灣治安並沒有漸漸安定。因為初期「六三法」在台灣施行的關係,總督除了掌握行政跟軍事權外,還有專屬台灣法令的立法權。所以在日本早就因不人道而廢除的鞭刑,卻在台灣實施了 17 年之久。直到 1920 年代的同化政策,才被廢除。

「亂世用重典」聽起來非常有道理,但說到亂世,台灣近代史可以說日治時期前兩百年,都是亂世。大清帝國統治之下的台灣大部分時間行政效率不彰、官府貪污腐敗、昏庸無能、班兵紀律渙散、治軍不嚴,在這樣子的環境底下百姓只能夠認命自保。總而言之就是一個「三年一小反,五年一大反」的混亂時代。

直到日治時期這一切才有了徹底的改變。總督府在統治初期面對混沌的治安和各方的反抗,總督府制定「匪徒刑罰令」。

「凡是聚眾行使暴行者,一律視為匪徒。匪徒首謀者、教唆者、參謀者、指揮者,一律死刑。」

短短五年之間,就有一萬多名「匪徒」被判處死刑,其中只有四分之一經過法律程序。

「匪徒刑罰令」完整發揮亂世用重典的精神,但太過嚴苛的法令和粗魯的審判過程,也造成許多「陷民於匪」的冤情。光是 1915 年的噍吧哖事件被判處死刑的人就有八百多人。嚴峻的「匪徒刑罰令」也無法阻止這樣重大社會事件的發生,殺雞儆猴的做法不只治標不治本,留下更多是行政凌駕司法、政府侵害人權的印象。

對照我們的生活,在戰後中國國民黨「宣稱」的亂世(動員戡亂時期)之下,入罪、判刑、槍殺全依當權者的心情。百姓的命運掌握在國家的手中,受盡束縛與剝削。一直到解嚴之後,台灣人的生命才「漸漸」受到現代法治的保障,至今也不過三十年而已。

因此,最重要的問題就是:死刑和重大社會事件不是絕對性的二元關係,也不是用單一事件就能解決的。

(本文Youtube 影片呂呂授權轉載,文章內容改寫自影片。未經允許,不得轉載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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